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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协作办关于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7年12月1日  共浏览4461 次      作者:市协作办  【编辑录入:xzb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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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向外来办事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结合本办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本办对外办理各项业务工作方面向办事单位(人员)作出的办结时间承诺,是本办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时所必须遵守的办事规范。
第二条 本办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行政许可法中对具体事项办结期限的规定,本着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
第三条 在上述承诺时限内不能做出决定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条 泉南山海协作项目经办人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提交的申请项目及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并拟出同意批文或者不同意的理由,提交承办科室领导和分管局领导依职权进行审批。
第五条  办公室依据各承办科室提供的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进行审核,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识文字材料接收凭证
第六条 承办科室(项目经办人)接到申请材料后,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经由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时办结时限重新计算,从办公室受理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到承办科室(项目经办人)将项目许可决定或不同意理由的正式批文或意见材料,经由办公室送达申请人为止。
第七条 在办公室和协作办商务网站上公布投诉电话,社会公众可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公务员进行投诉。
第八条 对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好、文明办公、受到社会公众好评的公务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并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单位和个人到我办各科室办理业务的,受理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理业务事项所需要的法定必备材料、法定程序以及办理时限。
第二条 当前来办理业务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全或不符合法定内容时,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要求。确实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告知,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到我办办公室咨询有关业务的,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咨询事项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办的职能及各科室的职责分工,熟悉和精通处室业务及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接待,语言文明,正确恰当地答复来电、来访者,做到一口清。
 
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责任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的原则。
     第二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各科室的总体职责和岗位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及完成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与工作责任制相结合。把岗位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目标责任之中,保证岗位责任制的切实落实。
     第四条 岗位责任要按规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纳入效能考评内容,不断强化科室、岗位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开拓进取,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营造良好的机关效能建设氛围。
第二条 对来我办办事的群众,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相关材料,在承办过程中要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受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第三条 被来访、来电最先询问的本办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详细解答,认真办理;不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耐心告知询问者需找相关科室和人员。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工作制度。上岗要着装整洁、讲究仪表、礼貌、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来访者和办事群众。上岗时佩带胸卡,在去向牌上标示去向方便群众监督和办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违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等。要让基层单位和群众少跑机关,少花时间,少耗精力,立等可办,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 在办事时,态度粗暴恶劣,言行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不文明办事,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除给予效能告诫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六条 故意刁难,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办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现象可向我办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投诉和举报,投诉电话:8824715。接到投诉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否定报备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办各科室工作人员。
第二条 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外来办事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时,经办人员按规定不予办理或不能及时办理,经说明后申办人仍提出异议的,应实行否定报备。
第三条 凡需实行否定报备的,必须写下经办人员姓名,承办科室,申办人的单位、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以及申办内容和否定理由、依据。
第四条 对否定报备的事项应按程序做好审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条 对有关政策、办理事项的口头请求,工作人员应即问即答,若经说明后申办人仍提出异议,可告知申办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履行否定报备手续,不得与其争执。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应实行否定报备而未报备的,第一次违反,责任人赔礼道歉,组织上批评教育;第二次违反,行政告诫一次。
 
效能考评制
    第一条 考评范围:各科室和全办工作人员。
第二条 考评内容分为德、能、勤、绩4个方面18要素,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德、能、勤各20分、绩40分。
第三条 考评办法分为效能考评季度自评和年终综合考评。按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实事求是进行季度效能自评,作为综合考评的参考。年终综合考评结合年度考核办法进行。
第四条 效能考评结果存入工作人员个人档案袋,并作为工作人员评先评优、岗位交流、任免使用、调整级别工资、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真正形成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用人机制。
第五条 效能考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基本标准是:综合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合格);60~69分暂缓确定等次;59分以下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六条 对于考评不称职(不合格)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扣发年度奖金,实行待岗整改。
第七条 与市效能办出台新的考评办法,比照执行。
 
失职追究制
第一条 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7、其他失职类错误。
  第二条 失职追究及处理
  1、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诫免教育或告诫处理。
  2、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5. 违反有关机关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追究及处理
  
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针对人民群众对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从“管制政府”理念向“服务政府”理念的转变,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行政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第四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方法。
     第五条 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本办其它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联系电话。
    第六条 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调有关业务部门一同解决。
    第七条 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予以说明,并尽可能告知承办部门。
    第八条 对于群众电话询问或反映情况,要向来电者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认真听取来电的意见、要求和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属于自己业务范围内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按程序和规定及时处理,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项,要告诉来电反映情况的渠道及有关科室的电话。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讲,用语文明、规范,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的请求和询问。
    第十条 凡在接待中因态度恶劣引起纠纷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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